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23-03-27 10:42

当然可以,您只要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取消请求,我们就会给予相应的退费政策。

冷艳的路灯 追问

2023-03-27 10:42

是这样的吗?太好了!

良老师1 解答

2023-03-27 10:42

没问题,您可以放心申请,我们将尽快处理您的申请,并予以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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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当然可以,您只要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取消请求,我们就会给予相应的退费政策。
2023-03-27 10:42:55
你是要辅导老师吗,可以加QQ:4*******6
2015-06-12 09:51:07
没有取消,还是有辅导期的,国税发[2010]40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
2019-06-07 14:59:46
你好,没有取消的,有些地区还是有的。
2020-05-18 12:48:15
还是存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
2015-12-13 20: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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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过年好!请问企业筹建期超过五年了,只有银行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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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都可以,看侧重点。 1.侧重于按订单生产,每批订单包含多种产品,可以考虑先将订单按照产品品种划分成几个批别组织生产,然后采用分批法进行成本核算。这样可以更清晰地考核分析各种产品的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生产管理。 2.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较多,但每种产品的生产数量不大,且生产周期较短,也可以考虑采用品种法进行成本核算。这样可以简化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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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户核定征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时,不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生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个体经营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其年度收入总额,在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确定的,而不是基于每月固定扣除5000元的方式。该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是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个体经营所得。 不过,虽然不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生计费用,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在核定征收性质后,仍然可以在结算时按规定扣除专项扣除项目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扣除项目内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商业健康保险、大病医疗、综合保险费、财产损失、捐赠等。 综上所述,个体户核定征收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准确了解可扣除的项目和范围,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履行纳税义务。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

  • 23年买的车做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处理,借:固定资

    你好,没有固定资产清理了,借累计折旧34贷固定资产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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