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老师,追问次数用完,那四流,资金,合同,发票,物流是谁 问
合同流(内销 %2B 补发) 你方主导拟定,双方盖章 1. 与对方补签《34 台货物内销退货补充协议》(明确退货转内销、价款);2. 你方与下游(若有)签《34 台销售合同》。 物流流 你方 %2B 对方配合提供 1. 对方提供 34 台退运物流单、你方验收单;2. 你方提供补发 34 台的物流单(海外仓发货需出库单 %2B 签收凭证)。 资金流 你方与对方协商处理 无差价则 “对冲”(协议注明原交易款项抵扣),有差价则补 / 退差额(对公转账)。 发票流 双方各自开具 对方开 34 台内销进项票,你方开补发 34 台销售票(已开具则无需额外操作)。 答
老师,请问原材料已收到,货已到,已付款,但是发票没有 问
暂估入库规范操作 发票未到,已经收到货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估价-供应商 不含税 正常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支付货款 借:应付账款—结算户-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 取得发票后冲对应进货数量暂估 借:应付账款-估价-供应商 库存商品/成本费用(暂估差额,无差额不管)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一般纳税人) 贷:应付账款—结算户-供应商 价税合计 答
请问老师,比如8月份的工资,9月份支付,那么是不是应 问
同学,你好 9月份支付,在10月份申报9月所属期的时候申报 答
对方是做出口退税的企业,我们给对方发货了100台货 问
退运 34 台:不视同内销,购货方开票错误(应办退运证明),你方开红字发票冲销,需退运合同 + 物流单据,无资金流; 重发 34 台:需开正数发票,签合同 + 走物流 + 按约定结算(资金流可抵减),四流一致; 对方开给你的发票需作废 / 红冲,无需据此走资金流。 答
自然人客户扫码到富友商户平台上100,扣除手续费到 问
你好,第一步这里全部确认应收账款,其余的没问题的 答

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需要月月报吗?
答: 这个的话,是完成一个项目时,申报的。当然,收到预收款时,也是要预缴土地增值税的
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是怎么区分的
答: 一般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为非普通保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要在1.0以下。 2、单套建筑面积要在144平方米以上。 3、实际成交价要高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1.2倍。 而普通住宅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小区建筑容积率要在1.0以上。 2、建筑面积要在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要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1.2倍以下。 实际中各个地方的认定会稍微有些许不同。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怎么算
答: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收入形式: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3.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 (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一)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地价款包括: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6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扣除注意: ①能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②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③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1)利息单独扣除: 开发费用=利息+(地价+开发成本)×5%以内 (2)利息不单独扣除:直接用以下公式 开发费用=(地价+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的税金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即“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金不在计税收入中,不得扣除。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即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只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作为计税收入的,可从扣除项目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2)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不作为计税收入征税。相应地代收费用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三)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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