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2017年8月份给进货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2017年8月销售方又把发票作废了,但抵扣联和发票联在进货方这边,并于2017年12月认证了,进货方12月份税款还未申报,这张发票虽然认证了但还未抵扣,现在需要怎么操作?货也退给销售信方了。
会计学堂辅导老师
于2018-01-06 14:40 发布 636次浏览
- 送心意
老王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1-06 14:42
您好,现在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或者直接红冲原来的分录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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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在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或者直接红冲原来的分录也行。
2018-01-06 14:42:07

作废的发票单独装订保存就可以了。
2018-07-26 11:18:45

当地税务机关会有相关的范本可以供参考的。直接把所有的情况都如实反映就可以了,关键是销售方未取回发票联自行作废的。
2017-02-22 09:40:35

您好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 不需要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021-01-26 19:13:04

您好!严格来说,要对方先向他的税局报告,然后登报声明,然后税局罚款,然后你用对方税局的罚款告知书复印件来,然后才作废
2017-10-20 13: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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