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1-31 12:1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二、理论上外购商品作为员工福利 应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川雨 追问

2018-01-31 13:05

理论上外购商品做为员工福利应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多人都没有那么做,请问这样有风险吗?还是有好的方法可以规避(就是不并入个税也无风险)?

老江老师 解答

2018-01-31 13:45

@谢小姐*773:就像传说中的“月饼税”,实务中很少见会查这个!如果想规避,还是采取其他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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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二、理论上外购商品作为员工福利 应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01-31 12:13:11
你好,是进项转出吗?具体是什么业务请描述一下
2021-03-30 11:28:35
转出多交的你看下是不是留底的
2019-10-14 17:45:11
上述说法完全正确,是这样的,就是月末转出到未交增值税,下月交税处理。
2018-10-12 18:50:48
您好,是真业务还是假业务?
2022-01-09 15: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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