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购的商品做为员工福利, 有的说在增值税上只要进项转出,所得税上视同销售, 但是有的却说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都视同销售,请问哪个是对的,而且外购商品作为员工福利是否合并工资计算个税?
川雨
于2018-01-31 12:03 发布 1339次浏览
- 送心意
老江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1-31 12:1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二、理论上外购商品作为员工福利 应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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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二、理论上外购商品作为员工福利 应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01-31 12:13:11
你好,是进项转出吗?具体是什么业务请描述一下
2021-03-30 11:28:35
转出多交的你看下是不是留底的
2019-10-14 17:45:11
上述说法完全正确,是这样的,就是月末转出到未交增值税,下月交税处理。
2018-10-12 18:50:48
您好,是真业务还是假业务?
2022-01-09 15: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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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雨 追问
2018-01-31 13:05
老江老师 解答
2018-01-31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