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5-11-13 15:3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A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自行扣除的情形。由于其在规定的纳税年度内没有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所以,即便A公司发生的属于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只要未能在发生当年扣除而需追补确认的都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可以按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因此,A公司资产损失若补扣只能调整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2008年度亏损20万元,多缴纳税款20万元。
  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所以,A公司多缴纳的税款20万元可以在2009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1行“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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