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委托加工物资这里企业收回的加工物资,不高于受托计税价格出售或者非应税项目, 这个计入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这上面的两个条件满足其中的一个就可以了是吧, 比方说是轮胎,属于应税项目,但是售价按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就是计入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是这样理解吗,老师
只是现在低调
于2023-11-21 07:27 发布 521次浏览
- 送心意
廖君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2023-11-21 07:30
您好,不对。都是计入“委托加工物资”,只要满足一个条件
1.直接销售: 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委托加工物资”
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继续加工使用 收回后用于非消费税项目 “委托加工物资”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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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现在低调 追问
2023-11-21 09:09
廖君老师 解答
2023-11-21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