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公司有4名投资方,分别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A公司持有E公司40%的普通股,其他3位投资方各持有20%。E公司的相关活动受其董事会主导,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由A公司任命、剩余3名分别由B公司、C公司和D公司任命。A公司和B公司单独签订合同安排,约定B公司任命的董事必须与A公司任命的董事在董事会上表决时采取一致意见。 要求:E公司是否应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理由是什么?
忠诚的樱桃
于2023-12-01 20:42 发布 280次浏览
- 送心意
Catherine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CMA,美国注册会计师
2023-12-01 20:57
同学你好。
E公司应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理由:A公司任命E公司的3名董事,通过合同安排约定B公司任命的1名董事必须与A公司任命的董事在董事会上表决时采取一致意见,所以A公司可以对E公司实施控制,应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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