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3-12-11 11:43

在直接清算条件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土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相关税金、加计扣除等五项扣除项目。而在旧房转让中,扣除项目的确定与清算环节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包括土地价款、房地产评估价格、相关税金三部分。按照目前的税收征管实践,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
(一)土地价款
1、房开企业转让自建自用的房地产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的凭据的,不允许扣除。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地价款,且能够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即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注意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得是评估价值。因此,房开企业转让其自建自用的房地产时,满足该条件的,准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无岸鱼 追问

2023-12-11 11:48

我的问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商业地产,没有售出而转为企业自有资产出租了,产权发生了转移,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等,法律依据是?谢谢

郭老师 解答

2023-12-11 11:49

你出租出去产权没有转移,你销售出去才是转移
出租出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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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接清算条件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土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相关税金、加计扣除等五项扣除项目。而在旧房转让中,扣除项目的确定与清算环节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包括土地价款、房地产评估价格、相关税金三部分。按照目前的税收征管实践,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 (一)土地价款 1、房开企业转让自建自用的房地产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的凭据的,不允许扣除。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地价款,且能够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即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注意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得是评估价值。因此,房开企业转让其自建自用的房地产时,满足该条件的,准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023-12-11 11:43:35
这句话是对的哦。 出租或者增值为目的的话,就是记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哦
2020-01-17 09:54:06
同学你好,对外出租是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2020-11-23 11:09:21
您好, 这四项都正确。
2018-06-22 15:07:30
您好,选的是ABD的呢这个题目.
2024-03-26 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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