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发生转移了,如何核算土增税等税费?
无岸鱼
于2023-12-11 11:36 发布 880次浏览
-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3-12-11 11:43
在直接清算条件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土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相关税金、加计扣除等五项扣除项目。而在旧房转让中,扣除项目的确定与清算环节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包括土地价款、房地产评估价格、相关税金三部分。按照目前的税收征管实践,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
(一)土地价款
1、房开企业转让自建自用的房地产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的凭据的,不允许扣除。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地价款,且能够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即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注意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得是评估价值。因此,房开企业转让其自建自用的房地产时,满足该条件的,准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相关问题讨论
![](https://al3.acc5.com/95d223957f56fba2e1b8c7c4fa00f9e0.png)
在直接清算条件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土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相关税金、加计扣除等五项扣除项目。而在旧房转让中,扣除项目的确定与清算环节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包括土地价款、房地产评估价格、相关税金三部分。按照目前的税收征管实践,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
(一)土地价款
1、房开企业转让自建自用的房地产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的凭据的,不允许扣除。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地价款,且能够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即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注意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得是评估价值。因此,房开企业转让其自建自用的房地产时,满足该条件的,准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023-12-11 11:43:35
![](https://al3.acc5.com/95d223957f56fba2e1b8c7c4fa00f9e0.png)
这句话是对的哦。
出租或者增值为目的的话,就是记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哦
2020-01-17 09:54:06
![](https://al3.acc5.com/95d223957f56fba2e1b8c7c4fa00f9e0.png)
同学你好,对外出租是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2020-11-23 11:09:21
![](https://al3.acc5.com/95d223957f56fba2e1b8c7c4fa00f9e0.png)
您好, 这四项都正确。
2018-06-22 15:07:30
![](https://al3.acc5.com/95d223957f56fba2e1b8c7c4fa00f9e0.png)
您好,选的是ABD的呢这个题目.
2024-03-26 23:20:12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无岸鱼 追问
2023-12-11 11:48
郭老师 解答
2023-12-11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