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凯美龙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与销售,属于国家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度甲企业的销售收入为 4600 万元,销售成 本为 2000 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 600 万元,其他有关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资料 如下。 (1)销售费用,广告费 500 万元、业务宣传费 220 万元; (2)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 万元; (3)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5 万元,通过具备法定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向 贫困山区的捐款 84 万元; (4)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 5 万元,从境内被投资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股 息 40 万元;
LDJ
于2023-12-14 19:14 发布 683次浏览
- 送心意
何江何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3-12-14 19:17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共计发生金额=500+220=720(万元);税法允许列支金额=4600×15%=690(万元);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0-690=30(万元)。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金额50万元,按发生额的60%扣除,即为50×60%=30(万元);但不能超过当年销售业收入的5‰,即为4600×5‰=23(万元);故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3=27(万元)。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故公益性捐赠支出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4-600×12%=84-72=12(万元)。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营业外支出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2+5=17(万元)。
(4)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投资收益应调减=5+40=45(万元)。
(5)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故职工福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200×14%=10(万元)。
(6)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0+30+27+12+5-5-40+10=639(万元);由于该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2017年度应纳所税额=639×15%=9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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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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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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