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租铲车,租车协议写的是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费,我们是2017年第二季度租的车,然后开了2017年第二、三季度的租赁发票,款已付。但是我在第四季度由于没有收到租赁发票,然后租车的租赁费也没计提到第四季度,我们2018年3月份可能才开2017年第四季度和2018年第1季度的租赁费发票,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我要不要纳税调整。还是说把2017年第四季度的租车的租赁费放到2018年汇算清缴时再做?
香
于2018-03-16 09:54 发布 86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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