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租铲车,租车协议写的是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费,我们是2017年第二季度租的车,然后开了2017年第二、三季度的租赁发票,款已付。但是我在第四季度由于没有收到租赁发票,然后租车的租赁费也没计提到第四季度,我们2018年3月份可能才开2017年第四季度和2018年第1季度的租赁费发票,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我要不要纳税调整。还是说把2017年第四季度的租车的租赁费放到2018年汇算清缴时再做?
香
于2018-03-16 09:54 发布 867次浏览
- 送心意
方亮老师
职称: 税务师,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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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2017年第四季度的租车的租赁费放到2018年汇算清缴时再做
2018-03-16 10:13:06

您好,按此方法收到发票一次入费用,不需要按月摊销
2018-10-10 14:36:01

你好,这个不需要调整,印花税是在签订合同的次月就需要申报缴纳的
而发票可能会晚一段时间
2018-04-08 11:36:26

这种操作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规范之处,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 税务风险:从税务角度看,运输服务和车辆租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车辆租赁(不配备司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 。出租方以租赁费发票涵盖运费和租赁费抵消后的金额,可能导致税务申报与实际业务不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错开发票,进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同时,对于您公司而言,获取的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匹配,可能无法正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和成本列支,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和财务核算。
• 财务核算风险:在财务核算上,运费和租赁费属于不同性质的业务,应分别进行核算。若按照出租方的提议操作,会使您公司的财务数据无法准确反映实际业务情况,导致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混乱,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和经营决策。
• 法律风险:没有运输合同明确双方在运输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运输纠纷,如货物损坏、运输延误等问题,难以确定责任归属,您公司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虽然出租方提出签订租赁费补充协议解释减免租赁费原因,但这种方式并不能替代运输合同对运输业务的规范作用。
为降低风险,建议您与出租方协商签订追溯至2024年10月的运输合同,明确运输业务相关事项;同时,对于运费和租赁费的结算,应按照实际业务分别开具发票,进行规范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若出租方仍拒绝签订运输合同,您需权衡与出租方继续合作的风险和收益,也可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在现有情况下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2025-01-15 10:54:27

只能预提租赁费处理,发票到了冲销预提,再按发票入账
2018-10-09 21: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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