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01-22 11: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此外,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154号)规定,省内跨设区市、县(市、区)设立的工程项目部,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工程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征收

武月红 追问

2024-01-22 11:17

老师  这个实际经营收入应不应该扣除分包呢  按理来说实际经营收入是收入概念  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朴老师 解答

2024-01-22 11:20

预缴的时候是可以扣除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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