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老师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将设备运往境外的非独立核算的加工厂进行加工产品,按上面的政策规定是需要视同销售的,但是我现在想问一下,这个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是按我们原来的购买价格吗?
娟子
于2024-05-16 10:32 发布 191次浏览
- 送心意
小小霞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4-05-16 10:34
你好你好!对于你提到的将设备运往境外的非独立核算的加工厂进行加工产品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这确实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然而,关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并不是简单地按照你公司原来的购买价格来计算。具体来说,如果这些设备是你们公司自制的,那么应按照公司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这些设备是外购的,那么可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产品视同销售应以销售价(含税价)计算增值税,而不是按照购买价不含税成本计算。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娟子 追问
2024-05-16 10:38
小小霞老师 解答
2024-05-16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