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05-28 15:01

1.A商品的销售:A商品每台售价(含税)为58500元,所以不含税售价为:58500 ÷ (1 + 增值税税率)。由于增值税税率为13%(假设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税率),所以A商品每台不含税售价为:58500 ÷ 1.13 = 51770元。A商品总共销售了50台,所以A商品的总销售额(不含税)为:51770 × 50 = 2588500元。A商品的销项税额为:2588500 × 13% = 336505元。
  2.B商品的赠送(视同销售):B商品每件不含税单价为1500元,总共赠送了25件。B商品的总销售额(不含税)为:1500 × 25 = 37500元。B商品的销项税额为:37500 × 13% = 4875元。
为什么不能看成“2台A+1台B的价格合计117000,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平分”来计算销项税额:
这种计算方式实际上是将A商品和B商品视为一个组合商品进行销售,但在这个案例中,A商品是实际销售的商品,而B商品是赠品,两者的性质不同。
增值税是基于销售额来计算的,而销售额通常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售价(或公允价值)来确定的。在这个案例中,A商品有明确的售价,而B商品是作为赠品赠送的,其公允价值用于计算赠品的销项税额。
如果按照“2台A+1台B的价格合计117000,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平分”来计算,那么就会混淆了实际销售和赠品的概念,导致增值税的计算不准确。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将A商品和B商品分别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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