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已经注销税务登记,注销前销售固定资产(车)给B公司,A公司自己开的发票,B公司办理车辆过户,但是车管说发票上没有注明车牌号或是车辆代码,要求重开发票!但是A公司已注销无法再开发票,怎么办?
晴朗的天空
于2018-04-25 17:07 发布 1024次浏览
- 送心意
徐阿富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4-25 17:08
你好,可以去国税发票。这个问题若还有疑问,请继续提,等我答复你明确了,如果觉得还满意,请给我评价,谢谢。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可以去国税发票。这个问题若还有疑问,请继续提,等我答复你明确了,如果觉得还满意,请给我评价,谢谢。
2018-04-25 17:08:42

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您公司注销登记时,如清算有所得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得税;如果销售货物,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登记检查时,能够定性您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应该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处罚。但是,因为个案差异,请您提供详细案情,以便我们判断税务机关是否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对您公司进行处罚。三、待注销期间,确因业务需要,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并及时缴销未开具的发票。
2017-06-21 19:57:43

您好!不麻烦,交清即可。
2017-06-21 19:44:27

你好,贷方冲掉之前记在其他支出的科目
2019-09-23 15:47:24

你好,就是借方
2017-03-14 10: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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