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假设2020年1月计提的坏账准备,2024年3月确认该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并做了确认损失分录,那2024年5月份做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这笔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是否必须在2023年度做了确认损失分录,才能税前扣除?
张雨馨
于2024-06-05 16:36 发布 115次浏览
- 送心意
廖君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2024-06-05 16:39
您好,税前扣除要求很高的,下面条件满足才行哦(这些条件很难的)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张雨馨 追问
2024-06-05 16:49
廖君老师 解答
2024-06-05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