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们现在跟泰国那边分公司合作,合作模式是销售100万,就要赠送20万,然后我们泰国是出口因为涉及退税,这个赠送的20万在发票上不好体现(出口的报关单和普票和对应的进项必须保持一致),原则上这个20万要视同收入补缴所得税,现在别人给我们的方案是这个20万直接做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成本先默认收入然后再结转为销售费用,这个逻辑是否有问题
动人的大门
于2024-07-08 16:04 发布 77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07-08 16:06
这个方案的逻辑存在问题。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赠送的20万货物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直接做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这部分赠送货物的成本也不能先默认收入再结转为销售费用。视同销售的货物,在会计处理上也需要按照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具体来说,在增值税方面,应按照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
如果按照别人提供的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增值税缴纳不足,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建议你与税务专业人士进一步沟通,确保按照正确的税收法规进行处理,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问题。同时,在与泰国分公司的合作中,对于涉及税务的问题,最好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税务责任的承担方式。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风险。
例如,对于赠送的这部分货物,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其价值和税务处理方式,以确保双方的理解和操作一致。另外,及时了解国内外的税收政策变化,以便根据最新规定进行合规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假设赠送的20万货物有正常的销售价格,那么在增值税上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就等于20万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同时,会计处理上应借记相关科目(如销售费用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结转对应的成本。这样既能保证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也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