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们现在跟泰国那边分公司合作,合作模式是销售100万,就要赠送20万,然后我们泰国是出口因为涉及退税,这个赠送的20万在发票上不好体现(出口的报关单和普票和对应的进项必须保持一致),原则上这个20万要视同收入补缴所得税,现在别人给我们的方案是这个20万直接做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成本先默认收入然后再结转为销售费用,这种操作怎么样?
动人的大门
于2024-07-08 16:29 发布 115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07-08 16:34
这种操作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你描述的情况中,销售100万赠送20万的部分应当视同销售。
如果按照别人建议的方案,将这20万直接做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成本先默认收入然后再结转为销售费用,可能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能会对这种处理方式提出质疑,并要求企业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补缴相应的税款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
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建议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处理这赠送的20万。在发票开具上,虽然不能直接在发票上体现为赠送金额,但可以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赠送信息。同时,在账务处理上,确认这部分赠送的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判断,可以参考以下两个标准:
1.看是否增值:若货物经过了加工,不论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发生了增值,无论是对内(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还是对外(如分配、捐赠、投资等),都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判断货物是对内使用还是对外使用:对于购进的货物,当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即对外使用,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视同销售;而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时(即对内使用,所有权可能没有发生变化),则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公司是一家茶叶生产企业:
情形一:将自己生产的茶叶送给了客户。货物经过了加工发生了增值,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情形二:将自己购买的茶叶送给了客户。货物并未发生增值,但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属于对外使用,也是视同销售。
情形三:将自己生产的茶叶作为员工福利。货物经过加工,发生了增值,还是视同销售。
情形四:将自己购买的茶叶作为员工福利。货物没有发生增值,对内使用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