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申请过,但税务局说要符合退税要求,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委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要我们符合这个条件才能退,合着发票没用上还到贴缴纳税款了,我觉得很不合理。
木水星辰
于2024-07-19 10:24 发布 125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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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
2024-07-19 10:35:02
最新的政策是不需要这个条件。
2022-04-12 09:25:25
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2020-04-26 13:44:40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022-01-13 17:07:06
也可以的,只要6-11月份期间满足增量条件就行
2019-12-28 11: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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