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07-23 14:59

前两步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第三步的处理有误。


在新收入准则下,对于建造合同,企业应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在这个例子中,甲公司当年发生相关成本3100元,按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为40%,则应确认的收入为8000×40% = 3200(元),相应的合同履约成本应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为7400×40% = 2960(元)。


实际发生成本3100元与按履约进度计算的成本2960元之间的差额140元(3100 - 2960),不应计入“存货”项目,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的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40


这样处理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在该期间内的实际经营成果,将实际成本与按照履约进度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异及时计入当期损益。这种做法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使收入和成本的匹配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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