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8-05-09 14:52

你好,这个要看你当地税局的管理的,有的地方是不可以的,因为汇算清缴只会提取当地预交所得税数据的

smile 追问

2018-05-09 15:56

谢谢您的解答

邹老师 解答

2018-05-09 16:01

不客气,祝你学习愉快,工作顺利! 希望对我的回复及时给予评价。谢谢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这个要看你当地税局的管理的,有的地方是不可以的,因为汇算清缴只会提取当地预交所得税数据的
2018-05-09 14:52:15
在年度汇算的时候可以抵缴
2024-08-08 15:13:42
问:我单位是勘察设计企业,现对外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要求,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单位是总承包方,建筑安装工程均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在此情况下,所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按分包收入金额由各分包单位缴纳,还是仅仅由我单位全额缴纳,分包单位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企业为总承包方,建筑安装工程均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总承包方与施工企业属于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总承包方应按照总承包收入确认收入,分包方取得分包收入应向总包方开具发票作为总承包方工程成本。若总承包方在异地(跨省)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自营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应汇总到总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分包单位而言,应按分包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按《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项目为分包单位的跨省异地分支机构,也应按国税函[2010]156号文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答疑,不能扣
2020-03-11 15:19:59
可以的,年度汇算清缴扣除预缴
2018-09-21 08:57:22
预交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抵扣。那么你在异地预缴的时候,这里的基数都是你的合同金额,也就是不含税销售额。
2020-04-07 23:22:49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