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您是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 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 您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 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请您在提交勾选时注意核对数据,避免错误勾选农产品进项扣除凭 证。 请问以上文件是否在购进时直接按照相关凭据计算抵扣
bili
于2024-08-12 13:22 发布 150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08-12 13:23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不是按照传统的凭借购进时的相关凭据(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等)来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财税[2012]38 号文件规定的核定扣除办法来确定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办法通常是根据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结合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公式和标准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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