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廖君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2024-08-13 08:29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廖君老师 解答

2024-08-13 08:49

您好,1.物权法第四项的规定只是确认了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效力,受领交付的一方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撤销对其他买受人的登记行为,而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
善意第三人的存在永远有个前提就是无权处分,就是说无权处分人的存在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否则就是有权处分,就不会存在善意取得,更不会有善意第三人的存在可能。这样的话就很明白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整体都在强调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如何移转所有权,而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原则必须适用于存在无权处分人存在的情形下。如果存在无权处分人,那么就存在优先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规定的可能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司法解释出发点立足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限制出卖人的多重出卖标的物的行为,同时为法院在裁判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案件时提供了判断依据,即交付在先、登记次之、合同成立在后的顺序它想解决的是买卖合同过程中所有权移转时多重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优先适用的规则问题,是给法官在解决所有权归属问题提供了方便。

1+(1-T)*产权比率 追问

2024-08-13 09:05

所以,总结下来:登记对抗适用前提条件是:存在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情形下,那就可以考虑等级对抗了。而交付>登记,适用的是都属于“有权处分”人,只不过这个有权处分人他贪心瞎处分,所有权的归属顺序。
我总结的对吗?

廖君老师 解答

2024-08-13 09:06

您太棒了,我也记下了,谢谢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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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2024-08-13 08:29:02
您好,是的,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后面一个稍等我组织一下语言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交付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对抗要件(登记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4-05-19 13:53:06
你好,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中,确实存在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交付的现实性:交付,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间接交付(如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都意味着标的物已经实际控制在买受人手中或者其权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这种现实性的转移使得买受人能够直接支配和使用标的物,从而更符合物权变动的直接性和现实性要求。 登记的公示性:虽然登记在物权变动中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但在特殊动产交易中,交付往往先于登记完成。这意味着在交付之后,买受人已经取得了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而登记则更多地是为了公示这种物权变动,让外界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因此,在交付已经完成的情况下,登记并不能对抗已经取得标的物实际控制的买受人。 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在特殊动产交易中,如果以登记为唯一标准来确定所有权转移,可能会导致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因为在实际交易中,买受人往往更关注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而非登记状态。如果以登记为唯一标准,可能会使得已经取得标的物实际控制的善意买受人面临权利被剥夺的风险,从而损害交易安全。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 综上所述,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在《合同法》中采用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主要是为了体现物权变动的现实性和直接性要求,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2024-05-19 13:37:25
亲爱的学员,登记对抗主义是什么?请问您在哪里看到的
2019-05-14 10:35:09
你好,重点在于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2022-02-27 12: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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