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月底计提工资,下个月发放,下月15号前申报本月人员个税,这是普遍做法。但是之前看过一个财务总监的指导是,月底计提工资,下个月发放,下下个月再申报本月人员个税,适用的个税申报依据是,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下个月才拿到所得),次月15号纳税申报。这样套上去好像也没错,请问大家觉得哪种比较合规呢?
A会计学堂-孙老师
于2018-05-16 15:19 发布 1887次浏览
- 送心意
谭佳丽
职称: 审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8-05-16 15:26
你好,可以月底计提工资,下月发放,下下月再申报个税,因为个税的承担人是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公司只是代扣代缴,公司发生代扣义务的时间点为发放工资的时候,因此可以下下月再缴纳。只要不晚于发放工资的次月纳税都是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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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月底计提工资,下月发放,下下月再申报个税,因为个税的承担人是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公司只是代扣代缴,公司发生代扣义务的时间点为发放工资的时候,因此可以下下月再缴纳。只要不晚于发放工资的次月纳税都是合规的。
2018-05-16 15:26:46
您好!是工资薪金的申报表
2017-02-07 11:47:33
你好,根据上个月的应付工资金额填写申报
2018-12-10 11:27:45
,你清算不是做汇算清缴么,你记得纳税调增就 可以,要是取职工薪酬包括这个多发200元
2020-01-17 11:58:13
当月申报个税申报是2月份
2020-04-09 15: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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