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5-24 11:13

看看这个例题
问:甲公司是大型国有物流企业,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2010年3月购得一块土地(也于3月份交付),发生购价300万元,平整土地费用50万元,相关税费10万元。而后甲公司在该地块建厂房,发生建安造价和装修支出600万元。2010年10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期限为2010年10月至2060年2月。该土地入账价值如何确定?何时开始摊销?摊销期限是多少?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四条“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中规定,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物权法》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
1、甲公司外购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建厂房,作为一项权利,通常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300万元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相关税费10万元,构成“达到预定用途”,即土地入账成本310万元;平整土地费用50万元应在“在建工程——厂房”科目下归集;
2、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但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甲公司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依据土地买卖合同可以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时应当在“不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内摊销,即摊销期限为2010年10月至206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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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个例题 问:甲公司是大型国有物流企业,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2010年3月购得一块土地(也于3月份交付),发生购价300万元,平整土地费用50万元,相关税费10万元。而后甲公司在该地块建厂房,发生建安造价和装修支出600万元。2010年10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期限为2010年10月至2060年2月。该土地入账价值如何确定?何时开始摊销?摊销期限是多少?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四条“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中规定,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物权法》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 1、甲公司外购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建厂房,作为一项权利,通常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300万元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相关税费10万元,构成“达到预定用途”,即土地入账成本310万元;平整土地费用50万元应在“在建工程——厂房”科目下归集; 2、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但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甲公司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依据土地买卖合同可以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时应当在“不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内摊销,即摊销期限为2010年10月至2060年2月。
2018-05-24 11:13:09
按照支付的金额来入账就可以了,有发票的金额
2020-04-29 16:50:03
你好,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020-05-27 11:50:21
您好,一、增值税不免。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企业所得税五年内交,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免,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过程土地的入账价值应该按协议确定,并开具发票入账处理。
2017-10-28 14:44:06
换地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税法上是要视同销售的,入账价值一般是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以市场价为准
2024-03-27 16: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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