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1)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选项C);(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选项A);(3)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5)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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