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B: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选项C:对该债权的处分权仍归甲公司享有,丁公司并无任何法定权利予以限制。(3) 选项D:甲公司以合理对价转让债权,该行为不属于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危害债权的行为”。(4)选项E: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丙对甲公司将不再负有债务,丁无权可代。
评论
首赞
(0/1000)
评论
推荐帖子
今日打卡
加油加油加油
打卡学习
人世间,不离骚
打卡打卡
税务师考试交流圈
税务师考试交流,一起努力学习!
写作业
(0/1000)
发布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