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确认收入和销项税并进行申报
值税收入指的是对应增值税事项进行申报纳税,
所得税申报所指收入是含了应增值税的收入,还有其他应纳入计缴所得税的相关收入事项.
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单独收取的部分,是不计入会计的利润的,在核算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增值税不用加入收入中.但另说明增值税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会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值税的核算需要准确,避免错误.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会计确认收入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处理
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开发票就得交增值税,所以不想缴税,就不要开增值税发票,贵公销售商品出库,可以先挂账,比如其他应收款或在途商品,等对方把货款打到账上再开票,这样是不是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呢?当然这种挂账不要超过一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或在途商品)
贷:库存商品
货款收到时候再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或在途商品)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确认收入必须结转成本吗
并不是确认收入一定要结转成本的.
对服务类收入而言,不能死扣配比原则.如果会计做账时能根据服务项目明确归集成本,届时将归集起来的成本结转为销售成本即可.如果平时已将项目成本费用化了,确认收入时自然就不会再有成本与收入配比了,也就无需结转成本了.
需要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1、销售产品时需要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
销售
借:银行存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其他业务收入确认的同时,要结转其他业务支出(成本),如销售原材料.分录略.
只需要结转成本:
没有销售的完工产品,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配比原则: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
何时确认收入和销项税并进行申报?大家要清楚当月销项税额是指当月所开出的发票收入的税额,如果没有确认的话就不计入当月,以后月份开具此项收入的发票再确认并进行申报,到此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我们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