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哪些好处?
1、解决了开具税控发票需要使用多个系统是困扰纳税人的难题.
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系统进行整合完善,采用一机多票模式,避免了原来多系统开具发票的不便.
3、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通过网络化、一体化管理,保证纳税人开票数据完整性和申报数据真实性,便于国税部门开展数据情报增值利用,进一步提升了税收现代化水平和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4、升级后的系统利用税务数字安全识别技术,以全票面信息采集的方式,解决了发票身份识别问题,对于伪造、变造、篡改、大头小尾等发票违法行为,国税部门更容易发现和识别,并进行有效遏制和打击.
5、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解决了辨别入账发票的真伪的问题,保证了企业财务凭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了涉税风险.同时,抄报税实现全程网上便捷操作,免除了纳税人往返国税部门的麻烦.
6、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的费用可以全额抵扣应纳增值税款,不会额外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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