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个人投资者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税前不得扣除的支出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工资薪金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三项经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保险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为“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④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捐赠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9)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0)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1)研发费用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2)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3)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税金
①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税前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5)亏损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