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视同内销如何申报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1.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无需申报出口退税.
2.在电子申报系统内,视同内销所征收的销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附表1的"未开具专用发票"列的税额栏中,上方的销售收入按所征销项税额倒除税率得出,再填即可.
3.如果税局核定同意该笔视同内销的进项税可以进项抵扣的话,则该笔进项税额应填入附表2的"已开具抵扣证明的进项税额"栏内.
注意:申请该笔进项抵扣最好与该笔出口业务申报视同内销征税同时进行,这样有利于盈亏核算.另外,必须注意的是一旦税局同意进项抵扣并开出证明的话,那么必须于开出证明的所在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内进行抵扣申报,过期税局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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