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分析
答:“免税项目”,记录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对于免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其会计处理可以参考这个案例: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12月实现不含税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其中免税产品销售收入为100万元,款项均已收存银行。当月购入免税产品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税款为10.2万元,购进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并支付款项;当月通过银行支付生产用电费1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7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认证。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购进的免税产品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原材料成本:
借:原材料 702 000
贷:银行存款 702 000
(2)购入生产用电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00×100/200=850
借:制造费用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制造费用 8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案例,关于免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您现在知道了具体做法了没?如果还是不太了解,不妨将本文的案例仔细研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