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收到的税票有哪些

2019-06-17 18:32 来源:网友分享
1464
房地产企业是现代经济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企业模式,房地产企业在现在的经济形势中已经赚得盆满钵满,但是房地产企业也是需要交税的,交税的同时也会收到一些发票,可以抵扣税额。那么房地产企业收到的税票有哪些呢?

房地产企业收到的税票有哪些

答:一、工程发包的发票取得

1、大包合同的发票取得。

房地产企业如果将工程发包给建筑企业(包工包料),那么建筑企业开具的发票,应该全额按10%或者3%开具发票,区别就在于老项目(或甲供)与新项目。

同时,需要提醒到大家,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而在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总局2016年70号公告)也是非常明确的,对发票的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土增税不得税前扣除。

2、甲供工程的发票取得。

在营改增之前甲供部分是需要建筑企业交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不存在这个问题。营改增初期,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那么房地产企业可能取得的就是3%的增值税发票。而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使得建筑企业只可以简易计税(不可以选择),房地产企业就只能取得3%的增值税发票。

二、总分包工程的发票开具

建筑企业总包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应缴纳的税款。但是,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时,需要全额开具。

案例:A公司承包一项甲供工程,2018年1月结算款600万,支付给分包方240万,其中分包方自产材料200万,人工40万,问发票该如何开具?如果分包方的材料是外购的,又该如何开票呢?

我们先来讲讲分包方自产材料的处理方式:A公司按差额征税,A公司取得600万工程款,分给分包方240万,那么A公司的税款为: (600-240)÷1.03×0.03=10.49万

有些穗友就提出了疑虑:对于总包方取得的200万自产货物的发票(税率16%),是不是不可以抵减总包方的工程款收入?这是一个误解,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包方自产的货物也是分包工程款的一部分,即使发票是货物的发票,因此这部分也是可以抵减的。

当然,如果分包单位材料纯粹是外购,那么这240万可以理解为完全外包,差额纳税扣除240万就不存在任何争议。

三、混合销售的发票开具

房地产企业如果向商贸企业采购玻璃幕墙(外购),同时对方提供安装的,应该全额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应该取得16%的增值税发票。

但是,如果商贸企业自产玻璃幕墙,销售给房地产企业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就需要分别给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货物发票(税率16%)及提供建筑劳务发票(税率10%征收率3%)。【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另外,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大家格外注意,即关于电梯销售及安装税务总局有特殊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挂靠经营发票开具

案例:自然人A以建筑企业B的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B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那么B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属于虚开发票;因此对于A以B的名义承揽工程,并且B签订合同,那么收取工程款的就是B,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虚开发票。

五、集团内部共享资质发票的开具

例:建筑集团总部中标,授权给分公司施工,那么发票该如何开具,是否会涉及到虚开?

总公司中标,由分公司施工,发票应由实际施工的分公司开具,不属于虚开发票,并且这个发票是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房地产企业收到的税票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文件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们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指的是在那个时间有了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纳税;而18号文件规定的是一种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并不是说企业产生了纳税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是不一样的。(当然,从实操上来说,很多人觉得是一样的)从开具发票的角度来说,到了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应该向客户开具发票;而预缴增值税时,并没有到纳税义务时间,不应该给客户开发票。

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就可以,而不用开具发票。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山东、湖北、黑龙江、江苏等)

房企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河南等)

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新疆、江西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8月18日颁布)中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以上详细介绍了房地产企业收到的税票有哪些,也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作为一名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会计,一定要明白房地产企业是可以取得很多税票的,这些税票很多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防洪费计入什么科目
    防洪费计入什么科目?一般来说,大家提及到的防洪费用其实也就是堤围费用,主要的用途就是用来建设防洪使用的。因此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根据防洪费用不同阶段来入账的,比如说缴纳的时候按照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和银行存款的科目核算,纳税的时候再将其计入应交税费的科目处理,更多关于防洪费用的账务处理知识都在下文中,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学习。
    2024-12-14 581
相关问题
  • 房地产企业要缴哪些税?是新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前期税种有哪些要注意的?

    你好,房地产公司要交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用附加,个人所得科,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新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前期税种要注意印花税和契税

  • 请问老师,房地产企业涉及到哪些税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了哪些房产税费   1、契税   应纳税额=土地成交价格×适用税率(3%-5%)。   2、印花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5%   3、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税额   4、印花税   常见的合同如下:   印花税税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0.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0.3%+借款合同金额×0.05%   5、增值税   增值税分别要在预征和实际开发票清算两个环节缴纳。   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预征及清算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缴城建税(7%或5%或1%)。   7、土地增值税(预缴)   预缴税额=(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预征率:住宅为2%,非住宅一般为3%或者4%   8、印花税   印花税税额=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5%   9、企业所得税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一般为15%)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算此前销售的实际毛利额,将其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合并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请问老师,房地产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科目有哪些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2.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其他具体规定 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 2.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同上) 4.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如划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同上) 5.学校办的工厂、招待所等房屋,如纯为学校教学、科研等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如有对外业务收入的,应征房产税;即对内又对外的,能分清楚的,分清后计征,分不清楚的,应全额征收房产税;((87)闽税政三字第353号)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财税[2000]42号)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财税[2000]125号) 8.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函[2001]770号) 9.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字[2000]25号) 10.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请问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后需要交哪些税

    需要缴纳5%的增值税 1%-2%的土地增值税

  • 房地产企业一拿到地就要交的有哪些税种,怎么计算

    你好,印花税万分之5,契税拿地价款的3%-5%左右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