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哪些

2019-06-22 20:0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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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哪些?简单说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的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哪些?

责成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交通邮政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存款账户检查权(见教材261页)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见教材262页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选择复议(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必经复议(必需先复议,后起诉)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税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除(1)(2)(3)外(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款;(4)税务机关不予退还税款,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哪些?

简述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里所说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纳税人有欠税;其二,欠税发生在前。即纳税人的欠税发生在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纳税人在有欠税的情况下设置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纳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欠缴的税款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或者少缴的税款。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整体上来说,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哪些以及征收税务的规则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如果后期你遇到其他的问题,小编建议你来会计学堂进行咨询;或者可以和老师在线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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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们,你好,这个题应该选择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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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网站纠错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访问统计 | 网站管理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网站标识码:bm29000002 京ICP备13021685号-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技术支持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 税务机关是单指的税务局是吗而税收征税管理机关是包括了海关和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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