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19-07-06 13:3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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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企业所得税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而且还有很多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考虑过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有哪些呐?会计学堂小编今天与你一同分享。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 

企业坏账准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0)资产损失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 

(16)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补充: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 

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 

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税前扣除指的是什么?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有哪些?”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税前扣除一定要按规定扣除,否则会很麻烦,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时联系老师,资深老会计为大家在线答疑解惑,为大家扫清会计之路的障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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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扣除项目如下:具体规定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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