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投资方
1、所得税分期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税基础分期调整
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3、特殊情况下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5年内转让股权或者注销的,剩余所得一次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二)被投资企业
1、一步到位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没有持有非货币性资产的用途和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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