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确定能享受免税优惠?
答:(1)、所得税核算---按小微优惠税率计算预缴所得税
(2)、所得税核算---分录,按前述处理
(3)、季末没有增值税与城建税及附加的涉税分录
想一想:为什么不需要做分录?
(4)、注意易混淆的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未规定截止日期),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增值税小微企业标准
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所得税小微企业标准(现在是50万了)
所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但是,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则也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
以上所称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未扣除之前(或称差额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