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是否能够减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一处或一处以上房屋,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按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契税.2.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各类补偿性质款项可抵减契税计税依据.取得的一处以上房地产货币补偿可累加计算;购置一处以上房屋,可分别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抵减总额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二)上述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地产权属人、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及纳入征收补偿对象的被征收个人家庭成员.重新承受房屋包括"适用对象"之外权利人的(夫妻关系除外),对应房屋份额部分不适用上述减免规定.(三)被征收个人应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不得超过重新承受房屋"房地产权证"注明的发证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在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抵减契税计税依据的额度,签注"已享受契税减免"意见,加盖印章.
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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