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做会计处理?
(1)发放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3)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政策依据: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8〕828号的补充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一方面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需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另一方面是因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而需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问题。即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均需视同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在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要求中已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
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十章“职工薪酬”中也明确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会计应该熟练掌握一些福利的处理,这样可以在其他难点腾出更多时间,本文主要内容为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处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