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吗?
答:应收款项不需要进行可变现净值的处理,只需要进行减值准备,在扣除减值准备后,剩余的账面价值为其实际的金额.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包括应向购货的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价款及垫付的有关费用.
这些应收款项既包括因销售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又包括企业在购货中形成的预付账款,还包括企业在销售、购货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应收预付款,如存出保证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等.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能税前扣除吗?
答: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出具的专项报告中应包括向对方进行追偿的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
因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必须满足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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