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借款是否需要收取利息?
答:一般情况下是必须收取的;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公司把钱借给关联企业使用,没有按照市场利率计息,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关联方借款有什么限制吗?
答: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双重限制,第一,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借款总量低于规定比例的部分利息支出可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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