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发票未跨月且符合作废条件可即时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了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
小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作废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其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其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情况二:发票已跨月或者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冲红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错开发票,纳税人报告税务机关,按错开的发票税率(或征收率)和税额进行申报;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蓝字发票;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待后期抵顶应纳税额。
例如某会计将17%税率开错为3%税率,发票开具错误,当月可直接作废。若已跨月,则本月按3%的税率正常申报。本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再开具正确的发票。本月若无开具正数的3%税率的发票冲减负数销售额,则应到柜台办理异常申报。
相关法律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温馨提示:
发票开具错误不按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应注意,当月没有及时作废的发票应按正常发票申报收入,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冲减销售额,以免造成漏报,避免涉税风险。
相关案例:
近日,山东济南天桥区某龙虾城收银员由于失误把一张320元的 发票开成了32万元,因为这一失误,餐厅要多缴纳16000元左右的税。就这样,这家餐厅一下开出了一个32万元的巨额发票。如果找不回发票,这家龙虾城就只能多缴纳1.6万元的税,还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