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017-06-15 10:4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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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

金融租赁作为金融业中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业务形态之一。在直接租赁的交易结构中,金融租赁既可以帮助承租人更新设备、融通资金,也可以拉动供应商的产品销售。在售后回租的交易结构中,金融租赁可以盘活承租人的存量资产,充实其营运资金。随着金融租赁的不断发展,其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也愈加明显。

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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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商务部2014年曾在其官方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依据即是前述商建发[2004]560号文。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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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你好 融资租赁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 贷:其他应付款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①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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