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发票发放
【事项描述】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在核定范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领用发票指引】
纳税人可以向国税局申请领用发票,按照业务发生情况自行开具使用发票。
1、领用增值税发票
第一步:携带以下资料,前往【三楼自助办税一体机】操作获得《企业购票信息凭证》小票:
(1)《发票领用簿》
(2)金税盘或税控盘
第二步:凭《企业购票信息凭证》小票到【三楼自助购票机领票窗口】领取实物票
2、领用通用发票
携带以下资料,前往【三楼发票供售窗口】领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1)《发票领用簿》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或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购票员身份证验原件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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