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简并了征收率,将原部分征收率4%改为3%。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做账?
1、先把该固定资产按原值全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如果在销售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了人工费和运输等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库存现金
3、如果发生了残料收入
借:库存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4、收到价款时
借: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如果要缴税金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
6、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如果该科目是借方余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如果是贷方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该固定资产没有列入固定资产账中,是账外资产,本应该先将该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然后再按照上面的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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