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未收汇的税务处理
答:1、关于出口样品的政策。出口企业出口样品,如果取得出口报关单且收汇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取得报关单但不收汇实行出口免税;如果没有报关,则要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出口样品不收汇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不需要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报关单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3、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内,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作为视同收汇,并凭相应证明材料申报退(免)税: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因溢短装的;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因其他原因的。
不同样品出口方式的涉税规定
1)出口收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样品,如果样品退税率不为零,则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免抵退税”方法进行退税申报处理。外贸企业则按照“免、退”税方法进行申报处理。本文就不在赘述了。
2)出口不收汇,按照货样广告品方式报关出口的样品。
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报关单上的货样广告品的商品编码录入到退税系统中,查询该商品的退税率和退税标志,如果该商品有退税率或者退税率为零但是特殊商品标志处显示“2”,则该笔样品出口免征增值税。如果退税率为零,且退税标志处显示“1”,则视同内销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论上述那种情况出现,都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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