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既销售自产药品又销售外购药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销售的产品中既包括了自产生物制品也包括了外购生物制品,应分开核算,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外购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商业企业收取供货方的推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照上述规定,如贵公司收取的推广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推广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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