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依据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提的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按税法规定结转营业收入时,可作为销售税金,按与营业收入配比的原则在税前扣除。已作为销售税金在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在开发项目实际清算时,经清算退回的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期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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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为“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课程内容:
1.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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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钟国华简介:
在税务局从事多年工作,了解税局运作和税局执行的征管制度办法;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和税务中介的税务筹划操作。无论是税务管理还是税务筹划都有很多实际操盘经验。授课特点:逻辑严密、思路清晰、讲课脉络清晰、善于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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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关于预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依据。企业在税务机关未要求清算土地增值税时,采取的预提清算口径土地增值税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一般进行税前抵扣处理,由于抵扣项目本身是未来应缴纳的税款,那么导致企业有关税法规定的理解产生模糊,那么在依据和凭证上就会出现偏差。如果小伙伴们还想更清晰的了解这方面的具体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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