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何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因此,不仅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而且养老保险欠账,企业补缴也可按照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社会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流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由于其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所以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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