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及税务处理方法
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的二种情形以及开具红字发票后购货方的处理
1、购买方取得发票后,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销货方按照《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必须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货方按照《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的二种情形以及开具红字发票后购货方的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以上,《申请单》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简称,《通知单》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简称
红字发票与作废的发票的区别:
一、红字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发票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
二、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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