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抵顶的工程款需给对方开发票吗?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这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也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 “视同销售”的概念就出现了。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可以理解为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我们常见的一些视同销售行为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例】某汽车生产企业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l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应纳增值税=28×5×17%=23.8(万元)
应纳消费税=28×5×9%=12.6(万元)
应纳城建加及教育费附税=28×5×(9%+17%)×(7%+3%)=3.64(万元)
(2)销售代销货物: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例】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5000÷5%=1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
应纳营业税=5000×5%=250(元)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以房屋抵顶的工程款需给对方开发票吗?关于这个内容,其实就是视同销售处理的第八项,这个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因为这个也是属于销售额,因此是由应纳税额的,更多财税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